民國 114 年單選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除經判決 撤銷原處分或上級機關核准外,第 3 次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自刊登 之次日起至少多少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6 個月
- B. 10 個月
- C. 1 年正解
- D. 2 年
解析
政府採購法第101、103條:3年內第3次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101、103條:3年內第3次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