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0 年單選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將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A.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1 年內
- B. 於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
- C. 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會同相關人員,現場針對水電等設備,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正解
- D. 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行協商移交日期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 或指定後7日內,會同相關人員現場針對水電、機械、消防及管線等設備 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