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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
民國 110 年單選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將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 或指定後7日內,會同相關人員現場針對水電、機械、消防及管線等設備 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