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單選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下列何者得做為約定專用 部分?
- A.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B.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C.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 D. 法定停車空間正解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列舉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者,包括本身所占地面、 連通走廊樓梯通路門廳、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構造等;法定停車 空間不在該禁止列舉之內,得做為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列舉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者,包括本身所占地面、 連通走廊樓梯通路門廳、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構造等;法定停車 空間不在該禁止列舉之內,得做為約定專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