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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
民國 111 年單選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通知廠商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形,且該廠商 於機關通知日起前 5 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 1 次,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 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解析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於通知日起前5年內未被任一 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已被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6個月內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題屬後者,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