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單選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下列何者非屬應不予 受理調處事項?
- A. 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 B. 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 C. 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正解
- D. 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解析
應不予受理調處之事項包括當事人無從通知、不屬受理機關管轄、已訴請 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判決確定等;管理委員會未執行決議事項屬 可受理調處之爭議,非不予受理事項。
應不予受理調處之事項包括當事人無從通知、不屬受理機關管轄、已訴請 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判決確定等;管理委員會未執行決議事項屬 可受理調處之爭議,非不予受理事項。